三支一扶公基備考政治知識:西藏和平解放70年—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知多少
來源:中公三支一扶考試網 發布時間:2021-07-28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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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的5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全權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權代表在北京簽訂《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宣告了西藏的和平解放。 而在此之前西藏經歷了上千年的封建農奴制度。恰逢今年是西藏和平解放70周年,本文就來帶領大家一起學習下中國的一項與民族有關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一、什么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的重要內容。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核心即保護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的權利。
二、我國的民族關系及基本原則
民族關系:平等團結互助和諧。
基本原則: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
民族平等是民族團結的政治基礎。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是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前提條件,各民族共同繁榮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的物質保證。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五大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1947年5月1日設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955年10月1日設立);廣西壯族自治區(1958年3月5日設立);寧夏回族自治區(1958年19月25日設立);西藏自治區(1965年9月9日設立)。
四、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特點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兩個顯著特點:
一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機關都是中央政府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都必須服從中央統一領導。
二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只是單純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的結合,是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的結合。
【試題演練】
1.我國最早成立及最晚成立的民族自治區分別是:
A.內蒙古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B.寧夏回族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
C.內蒙古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 D.寧夏回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答案】C。解析:內蒙古自治區1947年5月1日設立,是最早設立的自治區;西藏自治區1965年9月9日設立,是最晚設立的自治區。
(責任編輯:何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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